浅谈ICD-O与ICD-10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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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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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6:14
本文主要探讨ICD-O与ICD-10在肿瘤分类中的差异。作为理赔专家,我们发现两者在肿瘤编码和描述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
ICD-O,自1990年代起便用于详细记录肿瘤的解剖部位和组织形态,尤其针对恶性肿瘤的精确分类,如解剖部位编码C开头(在ICD-10中代表恶性)并不反映良恶性。例如,肺部的腺癌和鳞状细胞癌在ICD-O中分别编码为C34.9,M-8140/3和C34.9,M8070/3,动态特性通过形态学编码的第五位数体现。
相比之下,ICD-10的肿瘤分类更侧重解剖部位与动态(如恶性、良性)的结合,如描述肺部所有肿瘤需要多个编码。在ICD-10中,肿瘤编码如C34.9仅表示肺部,无法区分腺癌和鳞状细胞癌的组织类型。
在ICD-O-3中,解剖部位编码与ICD-10肿瘤编码部分重合,但不完全一致。解剖编码详细到69类组织器官和329个部位,而ICD-O-3的体位编码不包含左右方向。形态学编码(M开头)则区分了肿瘤的细胞类型和生物活性,包含丰富的病理学名称。
在理赔实践中,病理报告是恶性肿瘤确诊的关键,ICD-O-3依赖病理学报告的第五位数字来判断肿瘤的良恶性。理赔时,病理报告、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是审核的重要依据,即使病案首页的疾病编码缺失,也不影响恶性肿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