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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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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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20:36
在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规划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罚措施。针对未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情况,上级政府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将受到处分。委托不具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同样会受到类似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若存在未依法组织编制规划、超越权限核发许可证、未及时核发许可证等违规行为,将被本级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相关人员会受到处分。政府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如批准文件、改变规划条件等,也会被要求改正并问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若违规承揽工作或违反编制标准,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赔偿损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将被勒令停止并可能面临罚款或拆除。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公示规划方案或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将被要求改正。临时建设违规行为,将面临拆除和罚款。
未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将被要求补报,逾期未报将处以罚款。对于不停止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的,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最后,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