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哪些类型的证据时需要附有说明材料或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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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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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2:55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至关重要。根据司法解释,各类证据需符合以下要求:
书证:当事人应提供原件,如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照片,注明制作部门核对情况并盖章。报表等需附说明材料,被告的询问笔录需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外文书证需附准确中文译本并盖章或签名。
物证:提供原物,如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照片,种类物需提供部分样品。
视听资料:需提供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等信息,外文视听资料需附准确中文译本并盖章或签名。
证人证言:需详细记录证人基本信息,签名或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鉴定结论:需载明委托事项和相关材料,说明鉴定依据和过程,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现场笔录:需注明制作时间地点及事件,当事人需签名,未签名需注明原因。
当事人需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有权要求补充。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获取时进行,法院可采取措施保存证据价值。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关键环节,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庭审中,当事人可就证据问题提问。
证据的审核认定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部分证据如违反程序、侵犯权益等将不被采纳为定案依据,也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依据包括公文文书、鉴定结论等优于其他类型证据,原件优于复制件,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等原则。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