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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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02:14
如果孩子在校受伤属于以上学校该担责的情况学校拒绝承担责任,或者遭遇校园暴力等情况,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机关介入调查,一方面,警方的介入会起到一定的公平性,保护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调查取证过程可以固定证据,家长可以将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审查讯问笔录等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一、孩子运动受伤学校不担责该如何维权
1、如果孩子在校受伤属于以上学校该担责的情况学校拒绝承担责任,或者遭遇校园暴力等情况,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机关介入调查,一方面,警方的介入会起到一定的公平性,保护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调查取证过程可以固定证据,家长可以将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审查讯问笔录等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2、如果学校有侵权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投诉学校;还可以拨打当地投诉电话,向教育局反映情况。以及写信举报,或者登录当地教育局的官网,进行网上投诉。
二、孩子运动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如果中小学生在校或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了以后,责任应如何划分,学校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规定,就责任的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针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文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
3、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关于此种情形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从法律体系内部评价一致性的角度看,仍然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别对待,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承担已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补充责任原则)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加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