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多吗?我是报考了一个领导岗位,具体人武做什么我不懂。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以下这个文件很全面,各地要求差不多。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武部是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街道、乡(镇)、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为专武干部)。
专武干部是基层做好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兵役和国防教育等项工作的骨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之一,在军地双重领导下,由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
第三条 专武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命令,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严守纪律,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依据本规定抓好专武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武干部的编配
第五条 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编配专武干部所需编制在街道、乡(镇)、开发区的行政编制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编制总数内解决。
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乡(镇)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1人,其中军事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武装部部长由开发区领导兼任,配专(兼)职干事1人。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武干部应根据情况合理编配。其中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副部长各1人,干事2至3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2至3人,特大型、大型企业事业下属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干事1至2人。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之人。按规定不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一个部门,配备、名专武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民兵工作。
第六条 街道、乡(镇)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可经党内选举或区委蠢档任命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副主任、副乡(镇)长级职务;干事享受同职级党政干部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部长原则上应参加本单位党委。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与人民武装相关工作时,应吸收其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等,按照本单位同级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要专职专用,分管其他工作不宜过多,尤其不得安排从事长期脱离本职岗位的工作,确保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武干部的职责
第九条 专武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确保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民兵政治工作;
(三)抓好民兵组织建设,完成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做好国防动员、兵役登记,征兵工作;
(四)抓好民兵军事训练,保证民兵的参训率,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五)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六)做好本单位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八)负责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双拥共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
(十)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武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培训
第十条 专武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武装工作的规章、制度,服务命令,听从指挥;
(四)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适应基层武装工作需要;
(五)年龄较带或乱轻,身体健康,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最高年龄为50周岁,干事为45周岁。新选配的基层人武部部长一般不超过43周岁,干事不超过35周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开发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专武干部的录用,由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专武干部缺额情况,会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编制录用计划,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70号关于《南京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实施,采取公开招考、竞争择优的方法,并对报考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军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人民武装业务)考试和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录用,可参照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选拔录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武干部可采取择优选调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军事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商所在街道。乡(镇)党(工)委提名,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区(县)人民武部共同考察,报区(县)委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报军分区备案;干事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与所在街道、乡(镇)共同协商,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审批,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免。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任免,分别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考察,经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
第十五条 军分区直管的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武装机构,其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提名,军分区政治部牵头组织考察、考核,由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任免;干事的任免,由军分区政治部与所在单位党委共同考察,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军分区政治部任免。
第十六条 专武干部的调整,应着眼武装工作需要,在保持专武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
专武干部政绩突出者,应提拔使用。专武干部因身体原因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保留其职级待遇。专武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或不胜任本职工作,应及时调离武装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街道、乡(镇)专武干部的调整,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调整,必须由企业事业单位向上级军事机关写出报告,征得军事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专武干部的军事业务培训,主要由军分区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的在职培训,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十九条 专武干部的政治理论、经济、法律、科学知识的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第五章 专武干部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专武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考核纳入国家公务员考核序列,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考核,由上级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武干部的奖惩,由军事机关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三条 专武干部在参战、支前中成绩显著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或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