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合犯包括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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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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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21:18
集体犯指的是《刑法》中将几种相同类型的犯罪合并为一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类型: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常业犯(无正当职业,专门犯罪)以及惯犯(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犯人)。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营业犯和职业犯两种类型。《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
集合犯分为几种,刑法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一是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
二是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
三是认为,除上述通行的三种类型外,结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种类之一。所谓常习犯,也称为惯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作为常习的犯罪,如常习赌博罪;所谓营业犯,是作为构成要件的,是为了营利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贩卖淫秽书刊罪;所谓职业犯,是指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非医师的违反禁止医业,构成未经准许医业罪。
刑法理论过去多注意研究惯犯,而对集合犯则少人问津。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总的来说,集合犯分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以营利为目的营利犯、以犯罪为业的常业犯、将犯罪当成一种习惯的惯犯,《刑法》中对集体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应纳入研究领域。但要讨论集体犯罪,首先要考察和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集体犯罪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