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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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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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21:01
企业因增持股份而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视同权益法核算自初始投资开始一直采用。这意味着调整原有投资的账面价值,确保账面价值与实际投资价值相匹配。
其次,需要对原有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以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同时,对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对于借方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而贷方差额则不再摊销,而是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随后,将追加投资款、相关税费,以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不包括减值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相加,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此成本,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而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在追加投资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对于追溯调整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按照剩余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而对于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则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如果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较小,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照剩余摊销年限一并进行摊销。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将一并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