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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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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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9:45
对于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进出口时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部签发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章”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会进行严格的验核。
其次,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在通知单上所列的数量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溢装行为。这种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一次报关,海关接收报关后会回收正本并存档。
此外,放行通知单的管理也已电子化,进口报关单需与相应的通知单进行联网核查,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在报关单的“随附单据”代码栏中,需要填写监管证件代码“X”,并在编号栏填写放行通知单的具体号码。
对于旅客携带工业或农业用化学品入境,必须严格遵循《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来办理进口手续,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