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进行一项投资,打算从证券市场上购入一批股票。为了加强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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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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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00:20
第一题:
答:小李所设计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因此,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的以下原则:一是相互牵制原则,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二是领导带头原则,即内部控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三是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的赋予作业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体结构原则,指单位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成为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二、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
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其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 建立对外投资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投资资产中的有价证券,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他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因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是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重要保证。
2. 确保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投资法规。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在投资时的各种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投资法规,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3.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对外投资资产、收益在会计报表中合理反映与揭示。无论现实的、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政府,必然会关心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收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企业要使利益相关人和审计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就必须对对外投资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地控制,对取得的投资收益予以合理的揭示,防止计价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和其他原因导致报表错误。
三、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书面建议内容
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应包括: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检查等内容。
1. 投资项目立项。企业投资部门在投资立项前,首先应考虑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品种、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然后对要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企业审批部门立项备案。企业无论是对外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成功与失败的结果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就必须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要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并根据这一要求设置职务分离制度,批准对外投资活动的负责人级别,各种具体的呈报和审批手续。另外,应建立规范的投资项目立项控制制度,如企业投资立项授权制度、投资部门投资意向申请书、投资部门投资项目报审制度等,保证对外投资活动在初期就得到严格的控制。
2. 投资项目评估。单位可授权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控制的重点:一是项目评估小组是否有能力承办该项评估业务,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如果是委托了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还应当重视对中介人选择的控制,以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二是评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加强投资项目合法性控制。因此,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时,就应充分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符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三是评估投资项目的有效性,不能局限于某一时点或某几个时点,而是要评价投资项目有效性在一定时期内能否持续发挥作用。四是加强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围绕目标的实现,分析评估该投资项目内、外的相关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使对外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3. 投资项目决策。在对投资项目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决策层可对投资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规模,对企业的经营发生持续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通过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或者达到其他的投资项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决策体系来应付对外投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瞬息万变的投资机会中,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壮大企业规模。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控制时,一要控制企业决策层人员的组成。就投资者来讲,由于其经营业务性质的限制,企业负责人不可能完全具备投资交易中所要求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巧,通常要求得到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商等的帮助。鉴于此特点,该决策层的人员组成不能局限于企业负责人个人或是他能左右的几个人,而应由来自企业相互牵制的不同部门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投资专家组成。二要控制决策结果。决策结果不是企业负责人个人投资偏好,而是要广泛的听取投资部门和有关评估小组专家的意见或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三要控制记录。对所有的投资决策都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包括投资决策层人员背景材料、投资项目预计风险、收益的计算过程等,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备日后查考。
4. 投资项目实施。在选择了最优投资方案后,企业高层管理部门可授权投资部门或聘请相关机构实施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一是投资业务实施的职务分离。如投资实施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相分离;负责投资业务处理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相分离等。二是投资业务记录的控制。基于投资分散化原理,一般企业的投资都呈多样化,如股票、债券、国库券、股权证明等,为及时总括地反映对外投资购入、处置、结存情况,在企业财务部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企业投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三是投资资产转让的控制。由于各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各种场外市场自由买卖,证券持有人可以随时委托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卖出证券。所以,为防止从事投资交易的直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证券以谋取私利,确保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安全、完整,对投资资产转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四是投资资产的计价、反映的控制。由于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变动,在会计上如何对投资资产价值进行计价和在会计报表上如何合理地反映其价值,企业就必须设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故意歪曲对外投资资产的真实价值,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五是投资收益合理揭示的控制。作为企业一部分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自然要求企业合理地揭示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另外,国家税务部门也极为关注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企业应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合理地确定投资收益时间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赢得投资人和国家税务部门的信赖。
5. 投资项目检查。企业应重视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检查,确保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投资项目检查的主要职责有:首先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然后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另外,可对执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应当对委托单位已建立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检查报告,最终促使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日益完善。
四、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制度
1.职务分离制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投资的审批人员相分离;投资业务的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相分离;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会计记账人员相分离;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投资红利和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
2.财务分析制度: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证券市场行情等进行分析,并据此编制财务分析报告,递交企业最高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当企业自己无能力进行某些分析活动或者自己进行不经济时,应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或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
3.投资调查审批制度:在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以财务分析的结果为依据编制投资计划所有投资决策都应当用书面文件予以记录。这些书面文件应进行编号控制,以便于日后追查经济责任。
4.投资取得、保管和处置控制制度:对各种间接投资取得的有价证券和直接投资的合同、章程等需协调专门机构(专人)妥善保管,证券保管人都必须设置证券登记簿,该登记簿应同会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定期由专门指定人进行核对并对各项投资的出售、收回等处置,也需有相应的部门主管授权批准,并将处置的各项原始凭证及获取的款项交财会部门入账。
5.投资核算控制制度:投资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的发生、期末计价、利息及股利的收取、投资的收回等投资业务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通过相应的账户设置、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确定,对各项投资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
五、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核算流程
1、由投资部门编制“股票投资计划书”,经部门经理确认事实后,如果投资数额较小,可由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经理审批;如果投资数额较大的,须经过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据此编制“证券购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二联留存投资业务部门,第一联交会计部门审批,会计部经理确认签名后交出纳处理。
2、出纳部门根据收到的“证券购入通知单” 加以审核后开出支票,登记入簿后将已开出的支票交给证券公司。
3、收到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后,出纳部门根据证券,支票副本及证券购入通知单编制付款凭证并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4、会计部门收到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登记证券投资登记簿及有关明细账,还需定期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各明细账与证券投资登记簿,注意审核投资的数量、金额、品种是否正确。
5、证券定期要由独立于证券业务的人员进行盘点。
第二题:
[要求]请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
答: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如下述:
财政部新颁布的减值准备准则,把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统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的披露等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的突破
1、界定了本准则规范的范围,除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有另行规定的外,其余资产均适用于本准则。
2、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且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3、 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公允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于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使用历史成本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因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新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不应该按照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项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应当与所归属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总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回收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比较,据以判断是否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6、 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准则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7、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区别
1、原制度分别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的减值作了具体的规定;本准则规定,除存货、投资性房产等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规定。
新准则下进一步扩大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相近的实务指导性规定。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规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资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和金融资产等有关准则进行特别规定的资产,从其规定。
2、关于减值测试的时点。原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准则将测试时点改为“资产负债表日”。
3、原制度中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界定是以“销售净价”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本准则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替代了“销售净价”。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性。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与实务操作。
4、原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实际上,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且单项资产不能产生现金流,这使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准则规定,如果出现该情况,则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据以确定减值损失。
5、原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商誉的使用寿命难以进行可靠的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的效用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本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摊销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后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6、原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本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7、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从网上拷贝的,将就看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