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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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6:4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指的教育工作者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部。
第四十七条教育工作者需努力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宣传并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民族政策,尊重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民族地区实际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八条教育工作者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热爱边疆、教育和学生,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九条教育工作者需积极参与教育改革,钻研业务,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者需通过进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教师资格考核根据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行政干部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其工龄可计算为教龄,在本州内享受教龄补贴和基本工资向上浮动百分之十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在本州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在工资、福利、住房、医疗、子女就业和升学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对有一定工作实绩者,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不同地区,每到一定工作年限享受向上固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经州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傣文、汉文双文合格证者,在双文教学工作中,教学效果好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能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提高汉文教学质量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专项奖励。
第五十四条充分发挥合同教师在民族教育中的作用。合同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待遇。教学成绩突出的合同教师,可优先录用为公办教师。合同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并逐步达到相当于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合同教师福利基金,解决合同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困难补助和“老有所养”的问题。合同教师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同教师合格证后方能聘用。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合同教师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